审计局
洪江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一审签字:刘贻全 二审签字:刘芳 三审签字:范洪
洪江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区发〔2015〕9号)和《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洪区发〔2015〕10号),设立洪江区审计局,为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
机构名称:怀化市洪江区审计局
负责人:范洪
地 址:怀化市洪江区高坡街42号
邮 编:418200
办公电话:0745-7623149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管理委员会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有关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区属国有资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我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区审计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管委报告和向区管委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区管委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管委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区管委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管委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区管委投资和以区管委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区管委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承担省审计厅和怀化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的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承办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