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
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参照《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洪江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计划管理、资金预存、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管委指定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管委依法加强对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和政策指导。
第六条 区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城管执法、人社、民政、教育、信访、审计等部门以及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中央、省、市驻洪单位,洪江区各党政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实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年度计划制度。区管委每年下达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未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管委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房屋征收、搬迁活动。
第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制度。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监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管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法定文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权属资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用地范围红线和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整合土地地块的资源要求。
第十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申报,区住保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区管委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区管委批准后公布,区管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未纳入当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管委审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收签约期限等。
区管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区管委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管委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 区管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社会不稳定问题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第十八条 区管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予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区管委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调查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确有错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税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科工等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区管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的建筑进行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 评估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且纳入怀化市征收部门建立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纳入备选库且已经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至少3家),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公证部门对投票、抽签或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四)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容积率低于项目启动时现有整体容积率的,评估时应结合其实际情况,对其价值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附属建筑物价值、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征收工业、仓储生产用房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确定室内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等价值的,相关机构在人民法院根据补偿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室内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等进行勘察记录。
(二)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建筑物等的价值。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附属建筑物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工业、仓储生产用房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章 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管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及附属建筑物价值等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十四条 未登记产权建筑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修建的,按面积或价值的95%计算补偿。
(二)2008年1月1日至本标准颁发之日期间修建的,以房屋重置价值计算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比照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凭证购买房屋。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凭证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产权调换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建投)购买安置房或向参与产权调换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产权调换凭证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区管委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凭证购买的房源,并给予一定优惠。
(三)产权调换凭证证载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政策规定的补助、奖金、搬迁费等计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被征收人相应金额的产权调换凭证。
第三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凭证购买房屋的,根据被征收人原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 际办理情况,按证载面积核定的房屋价值,给予6%(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给予4%、2%)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凭证购买房屋的,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助。
住宅搬迁费为15元/平方米,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足。
经营性房屋搬迁费为40元/平方米, 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足。
拆除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凭证购买房屋的,给予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按7元/平方米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700元/月·户标准的,按700元/月·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因征收经营性用房和生产性企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凭证购买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建筑物价值)的7‰/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证明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四十二条 直管公房的收回和拆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实施。
单位自管产权住宅(含办公用房改造的住宅)的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征收单位给予补偿。
单位经营性房屋的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征收单位给予补偿。
被征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个别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屋征收、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按照《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 对在洪江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且无其他产权房屋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所应享受的奖励、补助等优惠政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申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按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补偿了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管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管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拆除施工前应制作拆除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拆除施工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拆除后,应及时到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区管委、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五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区管委、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征收但仍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
2.洪江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产权调换凭证实施细则
附件1
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参照《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洪江区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有搬迁困难应给予适当补助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第四条 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二)价值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建筑物价值,根据评估报告结果,给予不超过其价值上浮20%的奖励。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自行购房奖励。按10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补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
第五条 私有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行购房奖励,其中,自行购房奖励按房屋价值的2%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
第六条 对私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凭证购买房屋的:
1.参照第五条(一)、(二)、(三)、(四)项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价值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自行购房奖励;
2.按被征收私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0%对被征收人给予购房奖励;
第七条 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合法手续,将房屋改变为经营性质(住改商),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2年取得合法经营证照,并持续经营至房屋征收时的,按照下列方式奖励:
(一)临主次干道第一层的,按住宅评估价值上浮50%,第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按住宅评估价值上浮30%。
(二)临区间道的,按上一款规定的层次,分别上浮30%、2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标准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一)现役军人家庭,给予每户3000元补助。
(二)被征收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司法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属1-4级伤残的给予每户5000元,属5-7级伤残的给予每户3000元,属8-10级伤残的给予每户2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三)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疾病证明,给予每户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1.严重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五)被征收人突发重大意外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的,经公安、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补助款可累计计算。
计算上述补助时,应根据被征收户征收启动时的现状确定,人为临时增加或分户的,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收直管住宅或单位自管住宅,其合法承租人在规定期间内签约搬迁,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洪江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产权调换凭证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洪江区内经区管委审核批准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使用产权调换凭证方式进行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洪江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作为区管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产权调换凭证的使用管理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单位(项目指挥部),负责产权调换凭证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产权调换凭证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产权调换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建投)购买安置房或向参与产权调换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产权调换凭证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
第五条 产权调换凭证金额计算标准。产权调换凭证证载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政策规定的补助、奖金、搬迁费等计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被征收人相应金额的凭证。
产权调换凭证的奖励按照《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购房奖励。
第六条 产权调换凭证使用范围。产权调换凭证使用人持产权调换凭证,可以在洪江区范围内的区城建投安置点和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自主购买住宅。
第七条 产权调换凭证使用时效。产权调换凭证使用人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使用凭证。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特殊情况下可到区征收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限最长为3个月。超过使用时效的产权调换凭证未购房的,按照选择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凭证奖励和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第八条 产权调换凭证实行实名制,由区征收中心负责凭证样式统一印制,产权调换凭证应包括征收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项目名称、凭证金额及区征收部门盖章等主要信息。
第九条 产权调换凭证由区财政局、区征收中心负责统筹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在区征收中心向被征收人开具产权调换凭证之前,将用于产权调换凭证贴现的相应资金足额预存至区征收中心财政专用账户中。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征收中心出具相应金额的产权调换凭证。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产权调换凭证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动态管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洪江区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提供的商品房源是:必须是现房,且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按同时段同地段同结构市场成交均价给予被征收户不低于9%的优惠,且一年内保持不变。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确保购房户购房安全。
第十一条 区城建投安置点的存量房按区城建投公司优惠价购买,具体以区城建投公司公布的优惠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使用产权调换凭证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和贴现程序:
(一)购房程序:产权调换凭证使用人在城建投或开发企业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凭证与城建投或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产权调换凭证支付房款。超出凭证金额部分由产权调换凭证使用人采取现金补足、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等方式付清。
(二)贴现程序:产权调换凭证使用人持产权调换凭证购房后,城建投或开发企业持产权调换凭证三联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区征收中心保管、企业联由城建投或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交纳凭证复印件,到区征收中心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
区征收中心根据交房办证(不动产登记证)情况将购房款分次拨付至城建投或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即收到产权调换凭证结算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交纳凭证复印件时付清购房款的40%;办理交房钥匙时凭交房手续付清剩余房款的50%;办好不动产登记证移交给被征收户时凭办证移交手续付清剩余款项。
原则上产权调换凭证一次性全额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区征收中心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与产权调换凭证使用人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四条 参与房屋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